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布《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明確了資源稅改革有關申報、審核等征管事項,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充填開采和衰竭期礦山減稅屬備案類減免
公告明確,對符合條件的充填開采和衰竭期礦山減征資源稅,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在首次享受減稅的申報階段,附送相關材料進行備案即可享受減免。在符合減免稅資質條件期間,備案材料只需一次性報備,在政策存續期可一直享受;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這樣可以有效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稅收征管。
充填開采礦產資源的條件明確
公告明確,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
減征資源稅的充填開采,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采用先進適用的膠結或膏體等充填方式;二是對采空區實行全覆蓋充填;三是對地下含水層和地表生態進行必要的保護。
衰竭期礦山的判定方法明確
公告明確,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礦山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原設計可采儲量不明確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務年限為準。衰竭期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充填開采減稅需備案6類資料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2.資源稅減免備案說明(包括礦區概況、開采方式、開采“三下”礦產的批件、“三下”壓覆的礦產儲量及其占全部儲量的比例等);
3.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4.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相關內容復印件;
5.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備案的其他資料。
衰竭期礦山減稅需備案5類資料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2.資源稅減免備案說明(包括礦區概況、開采年限、剩余可采儲量或剩余服務年限等);
3.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4.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評審意見書及相關備案證明;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備案的其他資料。
資源稅改革有關優惠項目不得疊加適用
納稅人開采銷售的應稅礦產資源(同一筆銷售業務)同時符合兩項(含)以上資源稅備案類減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可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惠政策,不得疊加適用。
(關鍵字:資源稅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