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7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布公告稱,對特定進口自中國的碳合金鋼產品(certain carbon and alloy steel products)作出337調查部分終裁:對該案行政法官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終止本案立案申請方原產地虛假標識主張的初裁(ID(OrderNo.46))予以復審,復審裁決撤銷上述行政法官初裁并發回重審。
2016年4月26日,美國鋼鐵公司向美國ITC提出337立案調查申請,主張中國特定碳合金鋼在對美出口、在美進口和在美銷售中的存在以下行為:(1)陰謀操縱價格、產量和出口量,違反了《謝爾曼法》第1條(《美國法典》第15卷第1條)的規定;(2)侵占及使用美國鋼鐵公司的商業秘密;(3)原產地或制造商虛假標識,違反了《蘭漢姆法》(《美國法典》第15卷第1125(a)款)的規定,請求美國ITC發布一般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16年5月26日,美國ITC投票決定對特定碳合金鋼啟動337調查。2016年12月6日,本案行政法官發布旨在要求美國鋼鐵公司陳述其未提交本案指定應訴方涉案產品原產地虛假標識的直接證據而其原產地虛假標識主張不應被終止的理由的法庭命令。2017年1月11日,本案行政法官作出終止美國鋼鐵公司原產地虛假標識主張的初裁。2017年1月23日,美國鋼鐵公司和不公平進口調查辦公室(OUII)申請對上述行政法官初裁進行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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