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環保部網站消息,環保部和海關總署日前聯合發布公告,在廣東試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就近口岸”報關,該規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實施。
根據《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號)第十五條關于“申請和審批進口固體廢物,按照風險最小化原則,實行‘就近口岸’報關”的規定,環保部和海關總署發布公告稱,對廣東省內企業從省內口岸進口固體廢物(廢紙除外,下同;以下簡稱廢料)實施“就近口岸”報關。
《公告》要求,廢料進口口岸應符合環保要求并具備監管條件,企業應從符合上述要求的口岸報關進口廢料。除本公告另有規定外,企業申請辦理廢料進口相關許可證時,應按以下方式選擇報關口岸:
《公告》明確,企業原則上選擇其所在地直屬海關轄區內的廢料進口口岸,也可按照合理運輸路線在相鄰直屬海關轄區內選擇1至2個廢料進口口岸進口,但廢料進口口岸(4位關區代碼)總量不超過3個。
環保部門按照“就近口岸”報關原則對企業進口廢料的申請進行審批并確定其進口口岸。對于應當列入重點環境風險監管企業名錄內的企業,進口口岸一經確定,同一公歷年度內不得變更。其他企業在同一公歷年度內可變更廢料進口口岸1次;對變更廢料進口口岸的,環保部門及時將有關企業信息通報海關,環保、海關等部門要加強風險監管。
此外,《公告》指出,經海關評定適用“AA”類管理的利用企業,可在廣東省的任意廢料進口口岸進口。企業進口廢料時,應在廢料進口相關許可證所列的“報關口岸”辦理進口報關等海關手續。
(關鍵字:固體廢物 進口 環保部 海關總署 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